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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修订了《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书》。修订后的《告知书》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告知书》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书》为准。后续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政策为准。本《告知书》由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01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借款人需为自开户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盟灵活就业人员盟外调入职工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连续计算缴存期。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冻结或单位集中封存、缓缴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解封、解冻并补缴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冻结和缓缴的时间可视同连续缴存期计算。未办理缓缴、单位及职工本人均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冻结期间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补缴后职工账户予以解冻。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的,从重新缴存之日起计算其缴存期。

  三、我盟非公企业开户缴存2年以下的职工及异地非公企业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凭证或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半年以上银行代发工资电子流水记录

  四、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我盟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及住宅性质的高档公寓(包括商住两用房自住住房部分,下同),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期房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日期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日期中的任意一项起、现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纳税凭证日期中的任意一项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7层及以上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7层以下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中的任意一项起1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五、回迁安置住房

   (一)回迁安置住房全部理顺为商品房或超出补偿范围部分理顺为商品房手续的,可按我盟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理顺为商品房手续”是指期房能够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房能够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纳税凭证。

      六借款人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互为共同借款人的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申请借款时无我盟及异地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不能用同一购房行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方式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父母、未婚子女、同户籍已婚子女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盟内实有住房合计套数。

  、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可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可互为共同借款人(可贷后添加,需核查各自实有住房套数,合计超过2套住房的,不得添加)。共同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7周岁(如共同借款人年龄是60周岁,则其可以为共同借款人的期限为17年),且需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或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人员。

   十一、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互为共同借款人时,均要对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实有住房套数进行核查。合计已有1套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借款期内结婚的,其配偶只能添加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不得以此购房行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十三、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

  十四、配偶信用不良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录入该借款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冻结其账户,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但履行共同借款人义务。

  十五、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借款期内离异,所抵押房屋产权和公积金借款债务均归该借款人的,如其符合本《告知书》借款人还贷能力、个人信用情况认定标准等相关条件,经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其原配偶可申请退出“共同借款人”;所抵押房屋产权和公积金借款债务均归该借款人原配偶的,其原配偶如符合本《告知书》借款人相关条件,经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申请变更为主借款人,继续履行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其原配偶因还能力不足无法变更为主借款人的,可通过符合条件的共同借款人或同时予以质押再担保等方式变更为主借款人。

  十六办理退出共同借款人业务时,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需对留下的主借款人及其余共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个人信用情况进行重新认定,主借款人及其余共同借款人符合本《告知书》借款人相关条件方可办理退出业务。退出“共同借款人”,需住房公积金主借款人填写《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同意方可。

  02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符合本《告知书》借款人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担保等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为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人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存在逾期;

  3.借款人购房行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购房行为期限内;因商业银行贷款提前结清有还款期数约定导致二手房购房行为期限超期的,可对影响期进行顺延。

  二、贷款额度、还贷能力及贷款期限和利率

  该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计入家庭综合月债务;贷款额度、还贷能力及贷款期限和利率等与我盟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一致。

  三、贷款申请材料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信息表》;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其他证件材料及行为材料。

  四、贷款办理

  (一)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测算认定贷款额度及期限后予以审核审批并与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代办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二)借款人按高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申请的,贷款余额部分转入银行指定账户,超出余额部分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借款人按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申请的,贷款资金转入银行指定账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现金补齐;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监督借款人应在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银行指定账户后当天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非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需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借款人、公证机构四方共同协商签订《“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提存账户”协议书》,将贷款资金转入公证机构“提存账户”

  03“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二手房交易前卖方无须先行还款,在不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交易双方及原贷款机构均同意的前提下,完成房屋过户、再抵押,最后清偿原贷款并解除初始抵押的业务方式。

  一、贷款条件

  (一)二手房买方申请贷款机构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的,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我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

  2.卖方所售房屋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

  3.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与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公证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二)二手房卖方存量贷款机构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的,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未被冻结或查封;

  2.借款人当下不存在逾期贷款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不存在诉讼立案、在途变更等业务。

  二、贷款申请材料

  (一)房屋交易买卖契约或合同;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其他证件材料及行为材料。

  三、贷款办理

  (一)二手房成交价高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总价款的,以评估价认定购房总价款;二手房成交价低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总价款的,借款人可选择以二手房成交价或评估价认定购房总价款;

  (二)初审后符合“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测算贷款额度及期限并予以审核审批;

  (三)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与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四)①买方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高于卖方贷款余额,卖方贷款机构是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内蒙古银行的,按贷款余额部分转入银行指定账户;卖方贷款机构是住房公积金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贷款余额部分转入公证机构“提存账户”;超出余额部分转入买方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②买方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低于卖方贷款余额,卖方贷款机构是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内蒙古银行的,将贷款资金全额转入银行指定账户;卖方贷款机构是住房公积金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将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公证机构“提存账户”;不足部分由买方或卖方现金补齐;

  (五)二手房买卖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需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重新设立抵押权登记手续,完成后买方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抵押权登记手续重新设立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打入公证机构“提存账户”,公证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卖方配合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结清本人贷款;

  (六)二手房卖方原贷款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卖方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为本人拟出售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登录不动产系统确认本服务部已成为卖方拟出售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后按程序发放贷款。卖方结清个人住房贷款后,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及重新设定抵押权登记手续。

  04贷款额度、还贷能力及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70万元

  二、购买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同一套自住住房可办理先提取后贷款业务。

  、借款人月还款额及扣减综合债务后的月还贷能力均不得超过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月工资总收入的60%。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各类金融机构借款及大额专项分期卡形成的月债务、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的网络贷款月债务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的贷记卡分期月债务、为他人各类金融机构借款进行保证担保的月担保额被法院执行工资形成的月债务,均要相应扣减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还贷能力。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30年。借款人借款期限与申请借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借款人,经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同意,借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的女性,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组织人社部门副处或副高职称有关材料);我盟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人员借款期限与申请借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利率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05 变更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且当下无逾期、正常还款1年后可申请延长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公积金贷款期内只能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借款人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申请并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还贷能力、退休年限、房屋使用年限等重新进行测算认定,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方可予以变更贷款期限。

  三、根据借款人剩余本金、变更后借款期限等重新测算月还款额并签订《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协议》。

  四、公积金贷款延长期限与原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五、延长贷款期限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或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

  六、延长贷款期限后,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重新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原保证人剩余工作年限低于延长后的贷款期限的,需更换保证人或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产进行抵押。

  七、借款人正常还款1期后可申请办理贷款缩期业务;每次贷款缩期需间隔1年以上,缩期后的贷款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八、缩期贷款抵押房产抵押期限、保证担保期限不作变更,贷款还清后一并解除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

  九、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变更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

  十、贷款还款日前十天内不可办理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06 贷款办理

    一、楼盘准入

  (一)开发商填写《小区准入审批表》并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小区准入后新楼栋再准入的,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发生改变,仍需再次提供三方监管协议)、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本人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楼照片联系人身份证等材料。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开发商未申请小区、楼栋准入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可直接受理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三)审批准入并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小区、楼栋,开发商要负责为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预抵押手续更换为正式抵押担保手续,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否则,开发商将被记为信用不良

   二、贷款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填写《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告知及承诺书》《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一)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的证件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2.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及抵押房产共有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申请借款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丢失的,可提供临时身份证;

   3.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内蒙古银行);

  4.借款人结婚证或户口簿;

  5.异地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行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需异地缴存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获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信息;

  6.借款人配偶①是退休职工的,收入按退休工资确认企业未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收入按工资确认(非公企业职工需提供半年以上银行代发工资电子流水记录)是现役军人的,收入按银行代发工资电子流水记录确认④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无收入”认定⑤是异地缴存人的,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确认收入;

  7.借款人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任意一项逻辑上无法确认单身、直系亲属关系时,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与公安部门进行核查核实或经公证确认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的行为材料

  1.新建自住住房:期房核查或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房核查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纳税凭证;

  2.二手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纳税凭证;

  3.建、翻建自住住房: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材料;

   4.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拍照并留存该房屋大修前及大修后图片资料;

  1.   住宅性质的高档公寓:除以上期房或现房证件材料、行为材料外,为客观认定住宅性质的高档公寓的居住属性,还需提供房屋交付使用后水、电、暖、气中任意一项缴费价格为居民生活收费标准的发票

   三、借款人信用条件

   (一)我盟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近24个月内在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含贷记卡)有连续4期及以上逾期或近12个月内有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

  2.贷记卡账户由于涉案原因被冻结,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后一事一议;

  3.在住房公积金还款期内出现连续6期逾期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之日前溯5年内出现连续4期逾期、2次连续3期逾期的,借款人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逾期助学贷款不计入信用不良范围。

  (二)我盟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有上述借款人信用条件中1-3情形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贷款当前存在逾期;

  2.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3.单笔贷款48个月内存在连续超过6期逾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4.近24个月内有以资抵债记录;

  5.单笔贷款存在累计超过24期逾期;

  6.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

  7.灵活就业人员有欠税及偷、漏税行为。

  贷记卡逾期记录不含年费、卡费原因形成的逾期,需借款人提供贷记卡金融机构书面说明。

  四、贷款审核、审批及发放

  (一)对初审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及时核查审核、及时上报、及时审批、及时放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流水办业务。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上报不超过2个工作日;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不超过2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协办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及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个工作日(核查机构原因造成时间拖延的,办理时限顺延)。

  (二)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代房产、不动产部门时与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及时发放贷款。

      ()开发商统一牵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该企业曾经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证出证率企业法人代表信用等相关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求,按以下方式拨付贷款资金:

   1.提供售房单位付清房款凭证的,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2.未付清房款的:①贷款资金70%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30%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②借款人自愿将贷款资金的30%部分转给开发商的,需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告知及承诺书》中明确资金走向“全部转给开发商”。否则,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非开发商统一牵头借款人个人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07 贷款担保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选择抵押、保证、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对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

   一、抵押担保:即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进行担保。

   (一)借款人需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的自住住房现值全额进行抵押;借款人是我盟灵活就业人员的,还需增加一名我盟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职缴存职工为保证担保人,在贷款还款期内该保证人只可更换不可撤销;

   (二)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借款的我盟灵活就业人员,所购自住住房是商住两用房的,可用所购商住两用房现值全额进行抵押,也可用经评估的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拥有产权的有效房产现值全额进行抵押;

  以上房屋抵押年限均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三)住宅用地房屋使用年限:钢混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40年;商业用地房屋使用年限:不分房屋结构类型,一律为40年;

   ()抵押房产现值

  1.新建自住住房: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认定;

  2.二手房:二手房成交价高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总价款的,以评估价认定购房总价款;二手房成交价低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总价款的,借款人可选择以二手房成交价或评估价认定购房总价款;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每平米2000元认定;大修自住住房按每平米1500元认定;

   4.回迁安置房:依据理顺为商品房手续后所交纳的房屋价款进行认定。

   二、保证担保:即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进行担保。

   (一)保证人条件

   1.保证人需为我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有代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能力的在职缴存职工;

  2.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为正常状态,且保证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含贷记卡分期及网络贷款)、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各类金融机构贷款进行保证担保;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人可是1名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或不超过3名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可是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各1名或不超过3名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保证人全部是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低于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70%(含);

     4.保证人剩余工作年限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如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则不受剩余工作年限的限制。保证人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人权利责任义务

  1.保证人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期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其配偶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录入该保证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工资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2.保证人需与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3.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相关费用包括罚息、实现贷款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4.借款人连续4个月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仍未结清贷款本息的,保证人需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且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有权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代偿。

   (三)更换或撤销保证人

   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更换或撤销保证人;更换后的保证人或撤销后剩余的保证人需符合本《告知书》“保证人条件”有关要求并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更换的保证人1年之内不得为同一笔贷款再次进行保证担保。

   三、质押担保:即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担保。

     (一)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额。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保管;

   (二)质权人要与出质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质押担保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质物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变更担保方式

   (一)采用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可随时申请变更为抵押担保方式;变更为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必须要用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方式借款所购置的自住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二)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可随时申请变更为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保证人、出质人、质物需符合本《告知书》“保证人条件”及质押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变更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方式时,借款人需填写《申请审批书》,经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变更担保方式后的《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四)当偿还的住房公积金借款本金≥住房公积金装修借款本金、且剩余的住房公积金借款额≤所抵押房屋价值的80%时,借款人可以申请退出装修借款抵押房产、保证担保人或质物。

  08 贷款偿还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方式或等额本金方式,贷款发放次月起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借据》所载借款发放日之前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一、协议划扣还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从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卡中按月划扣还款,借款人要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还款银行卡。

  二、按月冲还贷:借款人使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按月冲还贷。

  当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剩余还款期数)≥月还款额时,可申请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按月冲还贷。

  三、部分还款:正常还款1期,签订《提前部分还款确认书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进行部分还款部分还款额每次不得低于1万元,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办理部分还款后,减少借款人月还款额部分还款后,按月冲还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留足3个月的还款额。

  四、结清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贷款余额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多于贷款余额的,可提取账户清贷后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五、在约定还款日前进行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的,按照

  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

  六、以上“按月冲还贷、部分还款、结清贷款”三项贷款偿还业务及更换个人还款银行卡业务,均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及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

  09贷后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还款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为加强贷款逾期管理,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做好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信用情况记录和以下工作:

   (一)对逾期1期的贷款:在贷款逾期发生5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对逾期2期的贷款:通过律师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三)对逾期3期的贷款:工作人员或律师上门当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抵押担保贷款的,实地调查抵押房产;

  (四)对逾期4-5期的贷款:工作人员或律师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当面催收或沟通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保证担保贷款的,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代偿;

  (五)对逾期6期以上近24个月内出现2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贷款:及时起诉至人民法院,采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死亡的,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立即采用以下措施:

   (一)联系其法定遗产继承人。继承人继续偿还借款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继承人无能力偿还借款的,与继承人协商后,将原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抵其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并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财产保全和实现抵押权;

  (二)无法定遗产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时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进行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应诉的,拍卖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

  10 其他

  一、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借款时交纳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承担

  二、抵押人要及时配合开发商办理房屋出证和正式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实;无法核实的,本人到相关职能部门更正或补办。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两个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合并账户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还款期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贷后超过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借款人虚假手续套贷和在借款存续期间出售抵押房产的,按照《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告知书》有关事项的,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照表

  购房套数

  首套

  二套

  贷款期限

  5年以下

  (含)

  5年以上

  5年以下

  (含)

  5年以上

  年利率

  2.6%

  3.1%

  3.025%

  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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