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我们修订了《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修订后的《告知书》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告知书》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书》为准。后续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政策为准。本《告知书》由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01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材料及时限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盟内公寓式住宅,建造、翻建、大修、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中自住住房改造(包括商住两用房自住住房部分,下同)。
(一)购买自住住房
⒈ 购买现房(含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纳税凭证;
⒉ 购买期房
(1)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公寓式住宅,除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屋交付使用后水、电、暖、气中任意一项缴费价格为居民生活收费标准的发票;
⒊ 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新建自住住房,不得超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二手房,不得超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或经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自住住房总价款。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每平米2000元计算。
(三)大修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四)回迁安置自住住房
提供回迁安置或房屋产权置换合同或协议、政府拆迁部门证明、本人补交差价款票据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纳税凭证,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对以上所提供材料予以核查。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补交的差价款或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额。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住户费用分摊表及住户交费凭证。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户家庭所分摊的费用额。
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文件、家庭所承担费用有效发票或收据。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户家庭实际支出额。
自住住房改造包括阳台加固、上下水及暖气改造、更换窗户等。
(七)提取时限
⒈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自行为发生2年内(7层及以上3年内);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回迁安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中自住住房改造,自行为发生1年内;以上各项均可以所需有关材料中任意一项所载日期为行为发生计算日;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公寓式住宅、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中自住住房改造等,同一行为,在提取时限内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其他
“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三项提取均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
二、偿还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已偿还的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借款人需到柜台授权核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已偿还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中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不可申请提取)。首次提取,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近3个月内的还款流水;再次提取,提供近3个月内的还款流水;也可依据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将小于或等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以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二)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⒈ 按月冲还贷:当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剩余还款期数)≥月还款额时,可申请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按月冲还贷;
⒉ 部分还款:正常还款1期后,签订《提前部分还款确认书》①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住房公积金进行部分还款②部分还款额每次不得低于1万元,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办理部分还款后,减少借款人月还款额③部分还款后,按月冲还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留足3个月的还款额;
⒊ 结清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①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贷款余额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多于贷款余额的,可提取账户清贷后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四、银行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超过1年(含)的,不可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业务。
五、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经核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额不得超过1.5万元。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提取人,核查其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记录情况。
“偿还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三项提取均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
0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材料及时限
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等部门冻结,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无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共同借款人或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住房公积金;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及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缴存人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二、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关部门《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三、退休的:单位作账户封存,提供本人身份证。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提供本人身份证。
五、职工出境定居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退籍证书》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六、缴存人死亡的
(一)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缴存人《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书面声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提供继承、受遗赠关系证明;
(二)缴存人死亡后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要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授权委托书;也可所有继承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现场签署“委托办理提取申请”或放弃继承承诺。
七、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办理销户提取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开户。
八、其他
“退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灵活就业人员销户”四项提取均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
03办理时限
二、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04支付方式及其他
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人本人一类银行卡;非注销账户的,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百元。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委托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三、有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盟内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的缴存人,异地调动工作后不得作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
四、经自治区大数据平台查询、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核查不到的盟外购房行为,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五、购买区外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予以核查;如该房屋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交易,还需提供出证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借款期内结婚的,其配偶不得以此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只可添加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
七、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作其共同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提取时限内以此购房行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或经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自住住房总价款。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退房的,缴存人需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需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予退还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报所在单位或社区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法追回被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九、以虚假行为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或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短期内频繁交易的房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告知书》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