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我们修订了《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告知书》。修订后的《告知书》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告知书》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书》为准。后续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政策为准。本《告知书》由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01缴存对象
二、具有锡林郭勒盟户籍或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02缴存账户设立及时限
一、单位及职工: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职工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20日内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设手续。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公积金专管人员身份证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缴。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参缴人个人开户信息,异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存在正常缴存账户的,不得再开设个人帐户。
三、每个缴存单位、每名缴存人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对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予以核查。
四、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即时予以办结。
03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核定
一、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个人自行申报,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超过月平均工资60%的,需提供本人近两年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纳税凭证。
二、缴存比例
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用人单位及职工各不低于5%,各不高于12%;灵活就业人员不低于10%,不高于24%。
三、缴存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时间:原则上2024年2月底前完成;国有及非公企业可放宽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
(二)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缴存信息较上年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职工缴存信息较上年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或《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明细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较上年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只能调高、不得调低);
(三)汇缴分配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进行增减调整的,缴存单位要书面说明增减调整原因内容及具体增减住房公积金金额;
(四)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低于全盟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可按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予以直接调整;
(五)缴存人个人及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专项扣除;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04缴存办理及时限
一、单位及职工
(一)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职工缴存信息较上月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或《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明细表》,并为增加的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减少的职工封存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转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二)单位应于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以汇款、网银转账或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缴存单位、银行三方协议托收等方式,按月足额缴存或由银行直接划缴至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受托银行缴存账户中;
(三)网厅汇缴业务:由公积金专管人员将到账的汇缴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四)柜台汇缴业务: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依据受托银行流水记录及时将其汇缴资金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汇缴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二、灵活就业人员
开户后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从与缴存人约定的个人银行卡中将缴存资金直接划缴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即时予以办结。
05欠缴管理
一、未办理缓缴、单位及职工本人均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冻结期间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补缴后职工账户予以解冻。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责令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补缴且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按《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欠缴单位、欠缴个人欠缴情况进行统计,为依法催缴提供依据。
06补缴
一、单位未根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因故中断缴存的,可申请补缴。
二、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提供补缴说明。网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予以审核审批,补缴单位自助打印《住房公积金补缴书》;柜台办理的,收到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时将补缴资金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为补缴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三、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07缴存期计算
一、中断缴存、补缴中断缴存期期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的,连续计算缴存期;不补缴的,从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缴存期。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未销户,欠缴2个月以内的,按新开户核定的月缴存额予以补缴后连续计算缴存期;不补缴或连续中断缴存3个月及以上的,再次缴存时重新计算缴存期。
三、无欠缴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缴存人员的,可按原开户时间连续计算缴存期;欠缴2个月以内的,按原核定的月缴存额予以补缴后连续计算缴存期;不补缴或连续中断缴存3个月及以上的,再次缴存时重新计算缴存期。
四、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再次缴存时将重新计算缴存期;连续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4个月,个人账户将被封存、销户。
08企业降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降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决定后,填报《降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批并报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为1年,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及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仍需缓缴的,提前1个月向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提出再申请。
三、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即时予以办结。
09封存与启封
一、账户封存对象: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停发工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调出本单位、退休、死亡及其他原因单位需为其办理账户封存的人员。
二、账户启封对象:与单位接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单位恢复发放工资、新调入单位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及其他原因单位需为其办理账户启封的被封存人员。
三、账户需封存或启封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30日内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即时予以办结。
10异地转移
一、转出:我盟缴存人转到盟外缴存
(一)收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缴存人账户信息后,核对转出人相关信息,审核是否符合我盟转出条件,即:转出人账户已封存、无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共同借款人、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账户未被法院等部门冻结;
(二)将符合转出条件的缴存人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转账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具体原因发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
(三)转出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该笔转出业务相关事宜的解答。
二、转入:盟外缴存人转到我盟缴存
(一)转入单位或本人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开设转入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线上办理的,本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发起转移接续;柜台办理的,转入单位或本人提供转入人身份证申请办理;收到转出地缴存人账户信息及转入资金后,转入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告知转入人;
(三)信息审核不一致或缴存人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负责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了解情况,协商解决。
11 账户销户
一、单位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破产或解散的,30日之内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书》,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退回住房公积金UKEY;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营业执照是否注销或单位提供注销相关材料。
二、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等部门冻结,本人及配偶无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共同借款人或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可办理以下原因的账户销户。
(一)退休且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账户处于封存状态6个月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出境定居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退籍证书》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销户,销户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开户;
(五)缴存人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缴存人《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书面声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关系证明。
三、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即时予以办结。
12其他
二、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存款挂牌利率为缴存人结算年度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利息并通过发送手机短消息方式予以告知;缴存人有疑义的,可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缴存人可通过“亮码可办”—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在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自助服务终端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明细、下载异地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通过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支付宝等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明细。
四、以出具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缴存账户账号
受托银行名称 |
账户账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支行 |
1492547951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 |
1500165663905250422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融盛分理处 |
0528130104000562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
0610034829200044827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
1068012011100045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