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造福于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我中心结合实际修订了《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缴存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修订后的告知书从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告知书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书为准。后续如有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本告知书适用于我盟(不含二连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本告知书由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01缴存对象
二、具有我盟户籍或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02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办理时限
二、单位应当自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或自职工录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缴。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参缴人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信息,存在正常缴存账户的,不能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每个缴存单位、每名缴存人只能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对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核实。
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03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核定
一、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个人自行申报,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超过月平均工资60%的,需提供本人近两年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纳税凭证。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不高于12%;灵活就业人员不低于10%,不高于24%。
三、缴存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核定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8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三)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缴存信息较上年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职工缴存人数较上年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或《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明细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较上年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我盟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只能调高、不得调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增减调整的,单位需提供调整原因及金额的书面说明。
(五)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我中心将按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
(六)缴存人个人及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专项扣除;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04缴存办理及时限
一、单位及职工
(一)单位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职工缴存人数较上月有变化的,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或《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明细表》,为增加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减少的职工封存、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应于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至我中心受托银行缴存账户或单位托收签约银行账户。
(三)网厅汇缴业务: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将到账的汇缴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我中心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四)柜台汇缴业务:我中心及时将到账的汇缴资金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二、灵活就业人员
开户后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我中心从与缴存人约定的银行卡中将缴存资金划缴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05欠缴管理
二、未办理退休的我盟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不得欠缴、停缴。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我中心责令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补缴且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按《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我中心将终止贷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拒不清偿,我中心将及时起诉至人民法院,采取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四、我中心依法对欠缴单位和欠缴个人进行催缴,拒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6补缴
一、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
二、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提供补缴说明。网厅办理的,我中心审核审批,单位自助打印《住房公积金补缴书》;柜台办理的,我中心及时将到账的补缴资金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三、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07缴存期计算
一、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的,连续计算缴存期;部分补缴的,从补缴之日起计算缴存期;不补缴的,从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缴存期。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销户继续缴存的,中断缴存2个月以内的,按新开户核定的月缴存额补缴后连续计算缴存期;不补缴或连续中断缴存3个月以上的,再次缴存时重新计算缴存期。
三、无欠缴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缴存人员的,可按原开户时间连续计算缴存期;欠缴2个月以内的,按原核定的月缴存额补缴后连续计算缴存期;不补缴或连续中断缴存3个月以上的,再次缴存时重新计算缴存期。
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的异地转入缴存人,中断缴存2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开户核定的月缴存额补缴后连续计算缴存期;不补缴或连续中断缴存3个月以上的,重新计算缴存期。
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再次缴存时将重新计算缴存期;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08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填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部审核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为1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及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仍需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三、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09封存与启封
一、账户封存对象: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停发工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调出本单位、退休、死亡及其他原因单位需为其办理账户封存的人员。
二、账户启封对象:与单位接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单位恢复发放工资、新调入单位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他原因单位需为其办理账户启封的人员。
三、账户需封存或启封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30日内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减少明细表》或《住房公积金变更增加明细表》。
四、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10异地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异地中心缴存人转到我盟缴存
(一)转入人在我盟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账户为正常状态。
(二)线上办理的,本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发起转移接续;柜台办理的,转入单位或本人提供转入人身份证申请办理。收到转入人账户信息及转入资金后,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告知转入人。
(三)转入账户信息和转入资金不一致或缴存人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我中心负责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协商解决。
二、异地转出:我盟缴存人转到异地中心缴存
(一)收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账户信息后,核对转出人相关信息,审核是否符合我盟转出条件,即:转出人不是我中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个人账户已封存、不欠缴且未被法院等部门依法冻结。
(二)符合转出条件的,将转出人账户信息和账户余额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将原因发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转出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我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事宜的解答。
11 账户销户
一、单位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破产或解散的,30日之内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书》,应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退回住房公积金UKEY;我中心通过共享信息核查营业执照是否注销或单位提供注销相关材料。
二、个人
缴存人不是我中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封存、不欠缴且未被法院等部门依法冻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
(一)退休。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
(三)出境定居。
(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可办理销户,销户后1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开户。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其他原因需销户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12其他
二、每年6月30日,我中心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存款挂牌利率为缴存人结算年度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利息并通过发送手机短消息方式予以告知。缴存人有疑义的,可申请复核,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亮码可办”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可在住房公积金服务部、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或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蒙速办微信小程序、蒙速办支付宝小程序、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支付宝等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明细。
四、出具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按照《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开户行行号 及缴存账户账号
受托银行名称 |
开户行行号 |
账户账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支行 |
104201003036 |
1492547951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
105201021010 |
1500165663905250422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融盛分理处 |
103201028131 |
0528130104000562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行 |
102201003481 |
0610034829200044827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
313201001031 |
10680120111000458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锡林广场支行 |
403201000038 |
915253013000073835 |
注释:
1.灵活就业人员指在我盟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我盟户籍或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进城务工的农牧民、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等。
2.以上:等于或大于本数。
3.以内:小于或等于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