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46077006-5/2020-0002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5-1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5-11 17:53: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管理部:
根据盟行署办《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盟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住房公积金服务,做好工作人员防护、业务大厅清洁消毒及进入大厅人员体温检测。结合实际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焦。引导缴存人通过手机APP途径办理退休、解除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只需出具“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不需再填报《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说明情况并在7月31日前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疫情防控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贷款合同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将新冠肺炎纳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治疗费用。
四、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和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应还逾期贷款本息宽限至2020年7月20日,7月2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五、2020年2月19日至6月30日期间,由于缓缴、停缴、逾期等原因系统自动计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而影响缴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管理部书面说明情况后,机关业务科室沟通信息技术管理科予以后台技术支持。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