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
索引号:46077006-5/2007-00001 | 发文字号:内房金监字〔2007〕1号 | ||
发文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07-01-22 00:00:00 | 公开日期:2007-01-22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各方面利益,严格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原则上不高于12%。在本通知下发前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高于12%的缴存比例,可按本通知要求下调比例,也可按原审批比例执行,但超过12%的部分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纳税。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制度。各盟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凡未报请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并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