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根据住建部“双贯标”检查验收整改要求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的通知》(内建金函〔2018〕592号)精神,综合上半年运行分析会管理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结合实际,现将全盟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操作及政策微调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信贷方面
(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统一以“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首付款凭证,原“首付款收据”为非必要件且不拍入系统。
(二)为确保全盟财务日清日结,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还款及清贷等涉及公积金资金进出业务,受理后当天必须办结;因材料不全等客观原因当天无法办结的,下班前要将此类未办结业务全部从系统中予以删除。
(三)非公企业开户后缴存2年以下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需缴存单位进行保证担保,但需本人提供半年以上加盖银行印章的代发工资流水单或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凭证。该职工拟核定缴存基数高于全盟当年社平工资的,需提供个人纳税凭证,否则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认。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清贷后,预抵押或抵押证件凭证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物共有人领取;抵押人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领取。逻辑上无法确认直系亲属关系的,领取人需提供与抵押人为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方可领取。
(五)除二手房外,《房屋所有权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购房行为时限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确认。《不动产权证书》未标注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的,与不动产登记局核查后,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确认购房行为时限。
二、提取方面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取暖费和物业费、房屋维修基金、退休、缴存人死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销户、户口迁出本地且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纳入低保范围等10项公积金提取业务由三级审批调整为二级审批,即由“受理—复核—审批”调整为“受理—审批”。购建房、回迁房、大修住房、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装修贷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等7项公积金提取业务仍实行三级审批。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三)购房提取时,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核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核查情况直接在系统提取页面的“备注”项中写明核查人、核查结果即可,前台不再留存标有核查结果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取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书》拍入到电子档案系统后,纸质档案中不再作留存。
(五)全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纸质档案不再按提取原因分类归档。管理部可根据各自业务量的大小,选择按月、按季或半年将期间形成的公积金提取业务纸质材料整理成档。
三、财务方面
为便于全盟住房公积金财务切实做到日清日结,管理部要确定一名原财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自管理部的财政匹配资金清算、单位挂账资金清理、职工结息对账单和职工公积金借款还款统计表核对等工作(人员名单于7月30日前书面报财务核算科)。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