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根据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锡房管委字〔2019〕11号)“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包头等四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保证住房公积金平稳运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取消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及确保我盟个贷率调控至合理区间”等要求,对我盟以下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并从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
一、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规范调整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首套非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将“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规范调整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套非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实行存贷挂钩制度。即在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该购房行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纳入缴存余额计算范围。
管理部要采取合适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